转发《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澳门皇冠
实施高等学校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澳门皇冠实施高等学校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闽委教综[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容易引发群死群伤重大事故的重点领域,各单位要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爱护爱惜学校各种设施和防火器材,做好消防安全日常检查排查工作,保障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认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努力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学校防火应急避险能力,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泉州师范学院治保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闽委教综〔2010〕17号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澳门皇冠
实施高等学校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澳门皇冠迸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教育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l0]l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澳门皇冠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8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实施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监管、高校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高校消防工作原则,推进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火灾预防关口前移,提升高校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高校消防形势稳定,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高校“平安校园”、“文明学校”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提高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不断增强高校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遏制火灾,杜绝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高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高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和其他驻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各级责任人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教职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二)提高高校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高校依法建立“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10年,所有高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三)提高高校组织师生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师生疏散”。高校师生员工应当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校内单位要确定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师生安全疏散。
(四)提高高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高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校内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师生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五)加大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达标建设力度,切实做到“人员密集场所年底达标,全省高校明年底全面达标”。为规范和统一全省高校“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根据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高校实际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试行)》(见附件),全省高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加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力度,于2010年底,高校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部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底,全省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达标。
四、工作职责
(一)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与高校法人代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督促高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高校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根据高校“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有效推进。
2.强化消防监管。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等机制,检查指导和监督高校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针对高校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影响高校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高校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依法履行对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责。
3.组织考评验收。2011年以前,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高校落实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开展年度考评验收;2012年,将组织对全省高校“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评验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
(二)高校职责
1、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加强、改进、规范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指导、检查。
2、开展宣传演练。高校应当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四个能力”建设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学校“防火墙”工程(即“四个能力”)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3、检查消除隐患。高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找火灾隐患,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4、申报考评验收。高校应当依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自我评价合格后,形成自评报告,并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各高校应当依据本《指导意见》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指导意见》、《考评标准和办法》;并于9月20日前,本科和省属高职高专院校报送“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备案,省属高职高专院校同时报各主管厅局备案,市属高校报送主管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试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10年7月30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消防 安全 意见
抄 送:教育部、公安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省委维稳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0年7月30日
附件:
福建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考评验收标准和办法,加强高校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和促进高校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预防和减少高校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澳门皇冠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48号)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考评《标准和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适用本考评《标准和办法》。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标准和办法,按照本《标准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四条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标准
(一)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的方法、措施。
3.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应有具体计划,并明确目的、要求和内容。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表格。
(二)消防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1、季度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3)单位每月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4)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学校保卫部门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2. 月防火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每月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 日防火巡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每日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火灾隐患整改
1.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各级检查、巡查人员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各级检查、巡查人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和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的保卫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条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建设标准
(一)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建立消防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的职责。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学校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并保持完好,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三)制定预案与演练
1.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和现场警戒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及现场警戒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制定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3.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演练。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学校应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灭火与救护
1.第一灭火力量采取灭火的措施。师生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师生员工应当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自发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采取如下灭火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师生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师生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师生员工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2.第二灭火力量采取灭火的措施。火灾确认后,学校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以学校志愿消防队员为主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采取如下灭火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有关志愿消防队员和师生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学校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志愿消防队员和师生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五)火灾事故处理
1.保护火灾现场。火灾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2.分析火灾原因。学校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上报火灾事故。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建设标准
(一)掌握逃生技能
学校师生员工应当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并掌握组织引导现场人员安全疏散基本方法。
(二)确定疏散引导员
学校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师生员工当任应急疏散引导员(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负责发生火灾时,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正确组织引导在场师生员工安全疏散。
(三)组织正确逃生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火灾无法控制时,学校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七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标准
(一)确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职责;
3.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4.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逃生等基本技能和消防安全常识;
6.组织、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疏散的方法;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确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人员
学校下列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三)组织新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员工,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学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四)采取各种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
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五)开展各种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应结合学校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单位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日常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形式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消防工作文件、通报、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消防安全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灭火器材使用及自救逃生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观看消防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熟悉场所和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
(8)其它安全活动。
(六)设置各种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1)消防安全布局标志;
(2)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方法标志、标识;
(3)危险场所警示标志、标识;
(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其他消防宣传标志、标识。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夜间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志、标识。
第三章“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办法
第八条 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定的等级
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评定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级。具体考评验收程序和评分办法,由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申报
高校应成立由法定代表(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参加的自评小组,依照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验收。
第十条 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申报考评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学校建筑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学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依法取得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含,下同)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程序
2011年以前,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后,每年定期按照评定方法,组织对申报“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的学校进行年度考评验收;对评定不达标的学校,应依法责令改正;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学校,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机抽查。
2012年,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对全省高校“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评验收,经确认合格的,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 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达标的期限
2010年底,教育部和公安部公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第14条规定的“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全部达标。2011年底,全省高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达标。
第四章 “四个能力”建设奖惩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纳入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
学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职责、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能按期达标的二级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取消资格
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或年终检查考评验收不达标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平安校园”、“文明学校”等相关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查究责任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省、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学校以及已被命名“平安校园”、“文明学校”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继续保持该荣誉的资格,限制其下年度招生规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考评《标准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考评《标准和办法》。
第十七条 本考评《标准和办法》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十八条 本考评《标准和办法》所称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包括: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九条 本考评《标准和办法》涉及各类表格、标志标识可参阅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考评《标准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