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皇冠印发《泉州师范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08浏览次数:2102

泉师后〔20163

 

各单位:

《泉州师范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师范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师范学院

201692

 


附件:

 

泉州师范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一)为加强学校公有周转房的管理,提高公有周转房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公有周转房是学校供在职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不含“以息代租”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三)学校成立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公有周转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2.研究制定公有周转房的管理实施细则;

3.研究制定或调整公有周转房租金标准;

4.研究制定公有周转房租赁住房标准;

5.负责公有周转房的住房分配工作;

6.研究违反公有周转房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理意见以及其它有关问题。

学校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负责公有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有周转房租赁对象、租赁原则和租赁程序

 

(四)租赁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指2014630以后入职,下同)专任教师。

2.无房教职工,即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园区)、晋江陈埭镇、晋江池店镇、洛江区万安街道、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台商投资区百崎镇、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范围内无房产的(已购房但未交房或已交房但交房时间未满一年的)。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2011630前入职的教职工优先申请。

(五)符合本规定第()条第2款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租赁公有周转房:

1.已购买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等各类政策性住房或购买过金帝花园学校团购房或已领取学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教职工;

2.本规定发布前,经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核实的,租住学校公有周转房长期空置的或将公有周转房出租、转借、调换、经营等行为的教职工;

3.因政策或学校认定不能租赁的其他情形。

(六)租赁原则

学校公有周转房租赁实行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七)公有周转房租赁住房标准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及以上的教职工和已婚教职工可申请租住东海校区青年公寓套房(50?)1套或崇福旧校区公有周转房套房1套或崇福旧校区公有周转房单间房2间。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正科级及以下的单身教职工可两人申请合租崇福旧校区公有周转房套房1套,或单人申请租住崇福旧校区公有周转房单间房1间。

(八)租赁程序

1.填写申报表。凡符合本规定入住公有周转房条件的教职工,可从学校网页下载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公有周转房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送交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2.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泉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审核。学校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租住资格。

4.积分排序。学校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按申请人的职务、职称、校内双职工配偶分等内容计算积分(兼有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者以高分值计算),按积分高低排定选房顺序,并公示。积分标准如下:

1)职称(职务)

行政职务系列:正厅级88分、副厅级83分、正处级75分、副处级70分、正科级62分、副科级57分、科员50分、办事员45分。

专业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80分、副高级职称72分、中级职称62分、初级职称50分。

工人系列:高级技师65分、技师55分、高级工50分、中级工48分、普通工45分。

职称(职务)以申请时学校首聘的职级为准。

2)校内双职工配偶分

按照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分分值,乘以0.1系数换算。

行政职务系列:正厅级8.8分、副厅级8.3分、正处级7.5分、副处级7.0分、正科级6.2分、副科级5.7分、科员5.0分、办事员4.5分。

专业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8.0分、副高级职称7.2分、中级职称6.2分、初级职称5.0分。

工人系列:高级技师6.5分、技师5.5分、高级工5.0分、中级工4.8分、普通工4.5分。

以上积分相同者,以到校时间先后为序,再相同者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公布房源。

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退出公有周转房后,学校公布可供教职工租住的房源。

6.住房分配。

第一轮选房。符合租住条件的原租户必须在申请表上确认是否选择原住房。原租户可优先选择原住房;放弃原住房的,则参加第二轮选房。

第二轮选房。经第一轮选择后空出的房子,申请人按积分高低顺序选房。

7.选房结果公示。

8.办理租赁手续。公示无异议,申请人与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签订《泉州师范学院公有周转房租赁协议》。

 

三、 公有周转房租期、租金标准和日常管理

 

(九)公有周转房租赁期最长为5年。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进专任教师,若享受政府或学校政策房(含以货币方式兑现者),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AB类安家补贴的,租赁期最长为1年(自聘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下同);若享受学校引进人才CDE类安家补贴的,租赁期最长为3年。〔人员分类参照《泉州师范学院博士研究生引聘暂行规定》(泉师人〔20161)

(十)公有周转房租金的确定和调整。学校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依据泉州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和调整公有周转房租金标准(2015年公有周转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9元)租金按月结算,由学校在承租人工资中代为收缴。

承租人入住公有周转房时需缴纳3000元的住房保证金,若居住期内无违规行为,退房时退还住房保证金(不计息)。

(十一)租赁公有周转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水电(含公摊水电费用)、燃气、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十二)公有周转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含共同申请者)使用。

(十三)公有周转房承租人的义务:

1.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居住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的管理,遵守居住小区、楼宇文明公约;

2.不在公有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在公有周转房饲养宠物;

3.如实告知与本人相关的家庭住房变化情况;

4.不私接乱拉电线、不私接自来水、煤气(天燃气),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

(十四)公有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十五)承租人入住公有周转房后,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进行有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的房屋装修,其房内设施、设备维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学校只承担公有周转房公共部分维修。

(十六)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可居住至租赁期满,租赁期间须按要求缴纳租金。

(十七)学校可根据房源情况、管理需要等进行住房调整,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

 

四、退房管理

 

(十八)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随时办理退房手续。

(十九)搬出公有周转房时,承租人须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其所住房屋需经过退房验收,确认房屋内一切结构、设备设施完好之后方能办理退房手续。

(二十)承租人若因离职或调离学校的,须退出公有周转房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公有周转房:

1.租赁期满的;

2.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3.出国()无故逾期30天及以上未归的;

4.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园区)、晋江陈埭镇、晋江池店镇、洛江区万安街道、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台商投资区百崎镇、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范围内的住房,且住房交付时间已满一年的;

6.累计超过三个月未缴纳公有周转房租金的;

7.不符合本规定所要求租赁条件的原租住学校公房的承租人;

8.因规划建设需要应该退房的。

 

五、违规处理

 

(二十二)两人合租公有周转房的,先入住者不得拒绝后入住者,否则,学校将视其为强占公有周转房。

(二十三)若发现承租人损毁、破坏和改变公有周转房房屋结构和设施或进行其他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改造,学校将没收承租人的住房保证金,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十四)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或他人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公有周转房使用权,没收承租人的住房保证金,并须在学校下达退房通知书一个月内退出所租住公有周转房。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不退出公有周转房的,学校将按当月租金的十倍按日收取违约金,从工资中扣除,直至承租人搬出为止。对拒不搬出公有周转房的,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公有周转房。同时,学校将取消其再次申请租赁公有周转房的资格。

1.强占公有周转房的;

2.擅自将公有周转房出租、转借、调换、经营等违规行为的;

3.不履行本规定中第(十三)条公有周转房承租人义务的;

4.属本规定中第(二十一)条中要求退房未按时退房的;

5.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租赁公有周转房资格,一经查实的。

 

六、附 

 

(二十六)承租人在租赁公有周转房期间,若承租人的职称、职务、学历、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其住房标准不作调整。

(二十七)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租住和管理,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及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二十八)原已租住在公有周转房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学校有权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置。

(二十九)本规定由公有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