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试行)
(泉师院教〔2012〕23号)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工作,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对外交流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学校外派至国(境)外院校交流培养的学生。
第二条 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流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注册上课。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 成功对外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二级学院做好交流生相关工作的运行管理;负责确定交流生人选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生处、相关二级学院备案及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交流生修习学分的确认,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进行。
1.交流生派出学习前,要事先确认在对方学校拟修的课程,并由本人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表》,经所在专业、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由对方学校及时寄回泉州师范学院成功对外交流学院。成功对外交流学院核实汇总成绩,存入学生交流档案,同时报送给交流生所在二级学院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3.交流生返校后,应及时填写《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分转换认定表》,并提交给所在二级学院。
4.所在二级学院应在收到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后,根据交流生所学课程的成绩、《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表》和《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分转换认定表》,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相关规定要求,经所在专业初审,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送教务处备案后方予以承认。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成绩登记。
第五条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据实登记,并注明为“交流课程”。交流课程学分与交流生所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不相等。学分不足以互抵的,可以在返校后修读专业选修课补足。
第六条 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对方学校专业课程名称与学校教学计划中相近的,可调整为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名称。
若是学校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经所在专业、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学校的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学校的校级公共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和校级公共选修课程均可采用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
第七条 未修满所在年级课程学分较多时,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可通过申请延迟修业年限或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等方式以便修满毕业所需学分。
第八条 成绩的录入。对方学校采用百分制的课程,按百分制予以记载;对方学校采用等级记分制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的等级制予以记载。这些课程的绩点可采用学校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交流生申请豁免修读课程(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的课程)按以下要求进行。
1.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交流生提交的《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豁免修读课程申请认定表》,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豁免修读课程认定,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参加豁免修读课程考试原则上与补考或者下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或者合格以上为通过。考试不通过者,须继续自行申请课程重修。
3.交流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安排专业课程的豁免修读课程考试,教务处负责安排公共课程的豁免修读课程考试,豁免修读课程考试成绩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