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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文章发布日期:2020-07-0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

 

4. 对实施政务处分和处分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5.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

 

6.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受法律保护?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

 

7. 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8. 不同政务处分的期间应如何确定?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9.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什么人员应受到政务处分?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10. 对公职人员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11.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12. 对公职人员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13. 对犯罪的公职人员予以开除的情形有哪些?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14.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怎样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15.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否可以重复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

 

16.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受过组织处理,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是否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

 

17.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职务、职级、级别及工资待遇等如何确定?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

 

18.对有违法行为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

 

19.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什么时候起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

 

20.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等,应当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21.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分别给予哪种政务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

 

22.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且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哪种政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

 

23.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应当如何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24.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当按程序做好哪些工作?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

 

25.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

 

26.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如何进行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

 

27.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走什么程序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28.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哪些组织或团体进行通报?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有哪些规定?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

 

30.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如何处理?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