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三届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泉州师范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根植泉州,立足福建,面向全国,辐射海外,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提供继续教育与培训,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人才和基础教育师资的地方大学。为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运行机制,争取海内外侨亲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拓宽办学渠道,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办学水平,争取早日在泉州师范学院基础上建成泉州大学,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成立泉州师范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提供便利,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常设机构,其决策行为不影响泉州师范学院的办学性质。
第五条 董事会地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师范学院东海校区。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六条 成立董事会,旨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建设,探索和实践在新形势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模式,更好地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七条 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等重要事务进行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全面、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由各级有关领导、海内外知名人士、杰出校友、现任学校有关领导和曾担任董事会职务的离任学校有关领导等组成。凡向泉州师范学院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与泉州师范学院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内外基金会和财团等均可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届任职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时间由董事长决定后,于会议召开前30天书面通知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第十条 董事会设永远名誉董事长1名,董事长1名,执行董事长1名,名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各若干名。董事为团体单位者,可由团体或单位推荐主要负责人出任董事会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泉州师范学院现任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届内增补董事,由秘书长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在泉州师范学院,并根据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办事处或联络点。董事会办事处或联络点应严格遵守泉州师范学院董事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做好区域内董事的沟通、交流、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听取泉州师范学院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讨论、通过和修订《泉州师范学院董事会章程》,选举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审议吸收新董事。
第十五条 定期听取董事会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发展董事会新成员。
第十七条 向海内外人士宣传泉州师范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成就,积极为学校筹措办学资金,捐资助学。
第十八条 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优先为学校提供各种适宜的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协助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促进学校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条 董事单位优先获得学校有关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转让。发挥学校与国内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董事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合作。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根据董事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及条件,可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或勒石、立碑纪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第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