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中国立法“新标杆”

时间:2007-04-11浏览:192

●在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进入五年来的第八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北京,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今天将再次见证一个历史时刻——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开始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13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物权法,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历时五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迎来立法春天

  起草列入九届人大立法规划

  新中国成立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因其涉及的面最宽、调整的范围最大、与群众的生活最密切,一直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曾数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采取的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成功。

  改革开放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我国也迎来了物权立法的春天。2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立法机关也在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适时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尽完整。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

  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明确要求,“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这个小组分别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承担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

  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别完成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整此前拟定的民法室室内稿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草案浮出水面

  三审草案全新改版

  关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人,都会记得2002年12月23日这一天,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其中的一编。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其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04年立法计划。

  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工委,更是争分夺秒地进行立法调研和草案修改工作。2004年,他们先后深入重庆、吉林、辽宁、安徽、江苏等地,就草案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京后,他们又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与物权制度有关的部门进行座谈。同年7月、8月,法工委又分别召开法院系统和专家的研讨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权法草案。这一厚达55页的草案共有5编、22章、297条,被再次提请2004年10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第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更大范围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04年11月3日至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连续3天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审议后决定,对草案修改重点把握3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二是对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005年6月26日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新提请审议的草案同半年前审议的原草案相比,已“全新改版”:章节和条数减为20章、269条,修改的量也相当大:删除2章、61条,增加33条。新的草案主要作了10方面的修改完善。

  “应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组织澳门皇冠社会力量参与讨论”……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建议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

  征求全民意见

  40天收到意见11543件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2005年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部法律草案第四次提交审议是在2005年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在这份草案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这一立法过程被称之为我国民主立法的“新标杆”、“里程碑”。立法的民主和透明,公众的积极参与,无疑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物权法草案不断修改、完善,在许多重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五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强调,草案有关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定,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同时,草案体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许多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特别是在四个重要问题上力求把草案有关规定研究修改好:

  ——准确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

  ——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准确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日趋成熟完善

  常委会高票赞成提请大会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在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的第七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大家认为,草案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越改越好,已趋于成熟。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后,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激励每一位公民努力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

  由于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法律性、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从2002年12月初审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不赶进度”,在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争论和反复审议之中不断修改、完善,日趋成熟。

  也许最后通过的物权法无法吸纳每一个人的意见,无法使每一个人满意,但这仍无损它成为一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光辉典范,这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发表日期:2007年3月8日 出处:《人民日报》 ( 2007-03-08 第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