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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07  /  作者:傅少玲  /  阅读:96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学校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成立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后管处、财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学科办、工会、网络中心、各党总支等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校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学院(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监督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部门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上传校园网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四)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七)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办法与结果等;
(八)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教职工“四金”缴纳、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学校章程、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
(三)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与投诉方式;
(四)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发放等管理规定;
 (五)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学位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六)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就业指导与服务等毕业生的就业信息等;
(七)教职工招聘,聘用程序及岗位要求;
(八)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十)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除实施细则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本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本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泉州师范学院数字校园平台、信息发布会、宣传公示栏、校报、校广播台、师院简讯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校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各部门、学院(部)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考核体系。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学院(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违反本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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