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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07  /  作者:傅少玲  /  阅读:1068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将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考核体系。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依法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监督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为主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等方面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并按领导小组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整改。
第三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子邮箱(gonghui @qztc.edu.cn)和监督举报电话(0595-22919598),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网络建设;
2.各级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情况;
4.学校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并完整、及时、准确;
5.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6.信息公开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7.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的执行状况。
第六条 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等建立泉州师范学院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 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及时配合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在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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