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师院音舞综[2011]5号 音乐与舞蹈学院专任教师读博、访学、进修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鼓励我院教师提高学历、学位层次,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培养和管理,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经院行政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研究,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专任教师读博期间,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工资、出勤奖照发,年终津贴根据学院标准按其职称满工作量计算发放。教师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报销脱产期间的住宿费和差旅费,并享受学校奖励和每月的博士津贴。 第二条 专任教师在任讲师、副教授期间须外出进修、访学一年,以提高业务水平。由于学院教学安排需要,无法外出访学、进修的教师不受本规定制约。 第三条 助教、讲师任职时限已达晋升高一级职称,但由于其科研未达晋升条件而无法申报者,学院将优先安排进修。 第四条 学院根据经费预算每年安排2-3名教师进修或访学。 第五条 访学、进修的教师只能参加与我院专业对口的项目或课程。 第六条 访学、进修培训计划申报程序 每年5月份之前由专业根据教师个人发展规划和教师科研情况,提出本专业的进修培训计划和可行性报告,专业在5月中旬报学院办公室汇总后,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访学、进修培训报批程序 根据学院全年培训计划安排,教师本人提出申请,专业签署意见,呈交院长审批。然后到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院外出访学、进修。访学、进修接收单位由被确认访学、进修资格的人员自行联系。进修人员进修科目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第八条 访学、进修人员接到进修通知后,限二天时间准备,访学、进修结束后休息三天,并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离院、返院各项手续。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按旷工处理。访学、进修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并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时间。 第九条 访学、进修人员在离院前,须将访学、进修通知复印件交学院办公室和教务科存档。 第十条 教师在进修期间至少发表2篇文章(其中一篇必须在本科高校学报上);教师在访学期间至少发表2篇文章(一篇核心,一篇本科高校学报)。完成者按《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访学研修的培训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按1500元/年以内标准报销,同时报销一趟往返差旅费。 第十一条 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教师本人垫付,进修结束后,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后,学院将给予报销进修学费,其它费用自己负担。进修期间,只发工资、出勤奖。第十二条 教师在访学、进修返校后,须开设一场讲座或音乐会(舞蹈专场)。第十三条 教师在访学、进修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访学、进修的审批手续和成绩单、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后,有义务为学院服务。根据闽人教[1996]8号文件精神,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进修培训,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参加1年以上进修培训,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服务期未满或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即申请调出、辞职、离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需向学院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交纳标准为:培养补偿费=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每年违约金1万元×服务未满年限。 第十五条 所有访学进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六条 凡根据《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学校已给予报销的经费学院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音乐与舞蹈学院。 音乐与舞蹈学院 2011-3-25 音乐与舞蹈学院教师访学、进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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