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泉州师范学院为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学校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有关学位工作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由主席任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校学位办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
2.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举办本科教育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应向校学位办报备。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逐个审核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请校学位办复核。
2.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3.研究、处理本二级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有澳门皇冠:正式学籍、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本科教育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3.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相关专门技术工作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者。
2.在学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不受第七条第2款的限制:
1.毕业时学生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居于本班级前50%者。
2.因其他优秀表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凡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在修业年限内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十条 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福建省学位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必要说明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校学位办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校学位办将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审结果须经超过半数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学士学位评审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公示期内,凡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的,或对授予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议要求,由学生所在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对学生进行学位教育,使学生了解取得学位的意义、条件和工作程序,树立刻苦学习思想,争取优良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水平。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 每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校学位办必须在当年年底将本年度学士学位工作形成的文件、名册等材料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可按旧文件(泉师院教[2014]18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